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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大树树枝突折断砸伤路人 管理方赔12万元

宣传报道 | 发布时间:2017-06-11 | #评论#
摘要:(原标题:路树砸伤人 管理方赔12万元) 广州日报湛江讯 路树树枝突然折断砸伤路人,路树的拥有者或者管理部门是否应担责?昨日,记者从吴川法院获悉,这一发生在吴川备受关注


(原标题:路树砸伤人 管理方赔12万元)

广州日报湛江讯 路树树枝突然折断砸伤路人,路树的拥有者或者管理部门是否应担责?昨日,记者从吴川法院获悉,这一发生在吴川备受关注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已在吴川法院判决,树木的所有者——吴川市园林管理所被判处应承担责任,由此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128764.12元。

原告袁某华是打散工的, 2015年8月19日上午,在吴川市梅录街道“三角符”邮政储蓄所附近等工时,被路边一棵大树的树枝折断砸伤,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3513.50元,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袁某华出院后经与吴川市公用事业局、吴川市园林管理所协商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62815元。

吴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吴川市园林管理所对吴川城区园林绿化负有养护管理职责,是折断树枝砸伤原告袁某华的树木的实际管理人,是独立的事业法人,而且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的全部责任;吴川市公用事业局非砸伤树木的实际所有人或管理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遂判令吴川市园林管理所赔偿袁某华各项损失128764.12元(部分请求款项不予认定)。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被告已付清上述赔款。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林木折断致人损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大风天气不构成不可抗力,事后维护管理,都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责任编辑:民声新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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