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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合同》隐情早日告白!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编辑:民声新闻


期待《合同》隐情早日告白!

 

凤凰新闻社讯:记者、国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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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综述:2020年6月4日上午,凤凰新闻社接到一对来自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王瑞云、安建邦夫妻二人的情况反映信件。

信件未尾该夫妻二人表达了对当地党和政府、检察机关的感谢和信任!

就以下情况反映问题当地检察机关已经在第一时间给予了受理,疫情原因检察机关又与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了视频会议并上报自治区高检。6月1日当地检察机关给予回复的结果是、除正在调查核实其他相关问题外已经确定受理二起!

让这对夫妻看到了冤案即将平冤昭雪!最终期待司法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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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全文如下:

糊涂法官糊涂判,民有冤情才告官!

内蒙古杭锦后旗法院法官贾燕、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法官李智平、内蒙古高院法官庞志军你们是否做到了依法依据公平公正审判!

尊上三位法官在一起民事判决中,不尊重法律规定、不依法依据、在无任何事实的前题下,仅凭个人主观臆断、至使同等案件出现不同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嫌徇私涉嫌徇情置我们冤枉!

申请对三级法院庭审案卷全部的复核!

 

尊敬的最高法最高检领导、全国各地法学专家、公证的法官检察官们,各级新闻媒体:

我叫王瑞云、安建邦(党员 二十三年党龄副团职复转军人)

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系夫妻关系)

在这里我跪求各位领导能够抽出点时间看完我的陈述。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内0826民初1777号。

原告:刘华斌到该院诉讼请求,诉[张利军、李龙、齐璋、王瑞云、安建邦、许争光、赵霞]七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184977元及利息,并互负连带责任。

王瑞云和安建邦同时被列成为诉讼被告的依据就是、被告说我们夫妻二人与张利军、李龙、齐璋系合伙关系?而最终该案审判长贾燕也是依此及一份划房协议下的判决书!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内蒙古高院的裁定书也均依此!因此至我夫妻二人开始阶连背负系列连环冤枉案!

在这里我夫妻二人愿负一切法律后果向各位领导承诺:我夫妻二人与张利军、李龙、齐璋不是合伙关系!

如果非要确定与该三人有关系的话顶多也就算是一种民间借贷关系,因为张利军等三人在合伙承包工程项目中曾经通过齐璋介绍向我们夫妻二人借过钱(有张利军出据的证明书和借款借条为证)至于那份划房协议为什么会有我夫妻二人签字?那是因为张利军、李龙、齐璋等三人还不了我们的借款,想以划房产还钱形式然后去银行贷款(有相关文字协议书),待等贷款下来后好依据为由还我们借款。

王瑞云、安建邦与张利军只是借贷关系。

王瑞云给张利军分别于2011年10月3日借款2笔,每笔10万元,于2011年10月9日再次给其借款20万元,2012年6月15日给其借款8万元,共计借款48万元,这还不算王瑞云给张利军通过银行转款的款项,所以王瑞云系张利军的债权人而不是合伙人;安建邦更没直接和张利军有任何经济往来。

王瑞云、安建邦从未实际参与过温馨苑小区16号楼的承建施工、管理经营和结算工作,之后在处置抵顶房产时显示,有关房产均抵顶过户到了张利军的儿子张序哲和李龙、齐璋名下、且在2013年7月2日划房过户(16套房)责任书承诺方只有李龙、张利军、齐璋签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关于个人合伙的认定,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经济组织,且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作为法律意义的“合伙”认定,有上述几方面显著特点,通过涉案楼盘建设施工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领、欠条及《复工协议》等一系列书面证据,并结合分割处置抵顶房产事实,均可认定李龙、齐璋二人与张利军的合伙关系。

王瑞云、安建邦在相关案件中与张利军、李龙、齐璋并无合伙协议,也没有证据表明投入合伙资金、实物、技术等,更没有具体参与合伙经营活动,在分割处置抵顶房产时更未能参与利益分配,《会议纪要》和《关于为温馨园十六号楼承建单位划拨房产的合同》并不属于认定王瑞云、安建邦与张利军、李龙、齐璋合伙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另外案件审理中所提到的《会议纪要》上的签字也不是王瑞云本人所签!

《关于为温馨园十六号楼承建单位划拨房产的合同》上的签字是为讨要借款安建邦代签,其余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安夫妻二人参与了工程任何事项,一审、二审法院仅以其上有王瑞云、安建邦的签名而无任何合伙事实,不以任何法条为依据,即作为认定我二人为张利军等人承包工程合伙人,严重违背了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疑罪从无 ”的原则!

一审法院受理的涉及温馨园工程的其他十多个案件中,劳务合同、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并无凭据,仅以主观意识认为王瑞云、安建邦为合伙人,将其与张利军、李龙、齐璋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没有以任何法律条款为依据即声称“综合以上情况,王瑞云、安建邦与张利军、齐璋、李龙合伙关系成立”,但一审法院却在同案杨富林(2017)内0826民初1500号认定其4号证据(对张利军进行的调查笔录)、5号证据《关于为温馨园十六号楼承建单位划拨房产的合同》不足以证明合伙关系且原告尚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认定合伙关系不成立。同样证据两种判决,没有事实的证据终究是无本之源,我相信对杨富林的判决是公正的。

 

其核心内容为划房贷款并无任何合伙内容。安建邦为妻子王瑞云讨要借款受到李龙等人蒙骗在《关于为温馨园十六号楼承建单位划拨房产的合同》上带其签了字,一审、二审法院却将代签人裁定为合伙人,再一次严重违背了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疑罪从无 原则。

到底什么才够成“合伙人关系"它所具备的主体要素和法理依据又有那些?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都能找到合理解释!然而初审贾燕法官根本不顾不听我们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的举证和辩护?中院李志平法官也是将判就判极其不负责任的怎么省事怎么判!高院庞志军法官更是失职失责枉下裁定书!

 

二审违规延期

本案于2018年6月13日开庭,2018年12月21日判决,严重超出一般民事案件判决日期,延期并也未通知告知当事人?

安建邦身为一名献身国防服役二十几年的副团级军人(2017年8月退出现役)基本权益应该受到尊重和维护,更不能因安建邦曾经担任过杭锦后旗消防部门负责人身份,就盗听途说地妄加评论或任意的主观揣测加以认定、甚至极为不负责任地泼脏水!强扣虚有的帽子!以其特殊身份生拉硬扯上与一些不法人有利益牵扯?严重地以此为由认定安建邦必然从中谋取了什么私利?该案法官不以法律条款为依据确以猜测推理主观臆断?

安建邦在二十几年部队工作中兢兢业业,数不清有多少次灭火抢险救援都是带头冲在前!

身为党员,身为党从士兵陪养成长到副团级领导干部的二十几年老兵!我呼唤公平正义!我坚信法律是公正公平的!同时也期待对相关渎职、失职糊涂法官糊涂判的调查!

相关证据:

辩护人辩词,张利军、齐璋二人关于我们夫妻不是合伙人的证明和声明及其他证明我们夫妻二人是冤枉的文字材料及相关录音资料等。

实名情况反映人:王瑞云、安建邦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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